柳建管字〔2020〕7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考评制度,规范评标行为,我局结合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柳建管字〔2018〕5号)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我局印发的《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柳建管字〔2018〕5号)同时废止。
由于该办法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西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liuzhou.gov.cn/)或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liuzhou.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中自行下载。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联系部门: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招标科
地址:柳州市广雅路10号4楼
联系人:陈艳彬
联系电话:0772-2824031
邮箱:zhaobiaoban_lz@163.com
附件: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8日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管理体系,健全评标专家考评工作制度,维护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考评,是指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职责,对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评标专家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以下简称“柳州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子库”)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柳州市评标专家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建立柳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综合管理系统,为评标专家考评和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五条 评标专家考评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评标专家考评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考评采取动态考评和管理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记入《柳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化信用档案。
第八条 动态考评采用“一标一评”方式,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由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等评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扣分,计分标准见附件1。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及时、准确的将 “一标一评”扣分结果录入《专家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可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查看“一标一评”个人扣分信息,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管理考评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评标专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予以考核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评标专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可以做出考核决定。
考核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专家管理系统》,同时发送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期结束评标专家无异议,或异议已经答复维持原考核计分结果的,考核扣分单项在10分及以上的,考核扣分结果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动态考评和管理考评计分采用年度计分制,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专家考核记分周期,到期后所有计分归零。评标专家考评得分等于计分期内动态考评和管理考评计分之和。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每月参加评标次数不得超过4次,当月参评次数满4次后系统自动暂停相应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待下一月份自动恢复抽取资格。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计分周期期满一年所有计分归零后,不改变评标专家评标资格暂停的处理结果。
暂停期内,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任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活动,否则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扣分实时冲抵,评标专家在动态考评或管理考评中,一次被扣10分及以上的,奖励加分不可与扣分实时冲抵。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符合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评标专家做出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决定,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考评,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考评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主体对其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虚报、漏报、瞒报考评计分结果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柳建管字[2018]5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动态考评评分表
2.评标专家管理考评评分表
附件1
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动态考评评分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扣分 |
备注 |
|
1 |
参加评标未按语音通知或短信提示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 |
-3 |
||
|
2 |
参加评标未按语音通知或短信提示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 |
-5 |
||
|
3 |
参加复评会迟到15分钟以上的 |
-5 |
||
|
4 |
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在30分钟内请假的 |
-5 |
||
|
5 |
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超过60分钟以上请假的,或迟到60分钟以上的 |
-10 |
||
|
6 |
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或同时接受不同项目的评标邀请导致影响本项目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
-15 |
||
|
7 |
因专家未及时变更个人信息导致影响评标的 |
-5 |
||
|
8 |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或使用通讯工具且未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
-3 |
||
|
9 |
未经监督管理人员许可随意进出其他正在使用的评标室,并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
-10 |
||
|
10 |
不遵守评标区纪律或相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监督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有过激行为被书面告诫并报招标管理部门核实的 |
-10 |
||
|
11 |
不遵守评标区纪律或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经交易中心认定为情形严重并报招标管理部门核实的 |
-15 |
||
|
12 |
不遵守评标纪律,擅离职守的 |
-15 |
||
|
13 |
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影响评标进程的 |
-5 |
||
|
14 |
恶意索取不合理劳务费(含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评标劳务费的 |
-5 |
||
|
15 |
对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用不满,以对评审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而拒绝继续评标或拒绝签字,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
-15 |
||
|
16 |
在电子评标过程中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或电子评标软件而影响正常评标进程的 |
-3 |
||
|
17 |
在电子评标中对系统分析出来的工程量清单偏差不认真分析,不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载明存在问题的 |
-10 |
||
|
18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
-10 |
||
|
19 |
不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20 |
||
|
20 |
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20 |
||
|
21 |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雷同现象,投标人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提出否决意见且未向监督部门提出的 |
-20 |
||
|
22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
-20 |
||
|
23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20 |
||
|
24 |
未认真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的 |
-3 |
||
|
25 |
不提交评标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盖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
-10 |
||
|
26 |
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20 |
||
|
27 |
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失误导致评审错误需交易中心重置评标系统的(每次) |
-1 |
||
|
28 |
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失误导致评标结果错误须重新评审的 |
-3 |
||
|
29 |
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的 |
-10 |
||
|
30 |
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20 |
||
|
31 |
将有关评标资料、数据、文字记录携带出评标室的 |
-20 |
||
|
32 |
评标水平背离专业水准,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敷衍了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 |
||
|
33 |
评标专家之间私下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公正评标的 |
-20 |
||
|
34 |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20 |
||
|
35 |
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20 |
||
|
计 分 |
附件2
评标专家管理考评评分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
1 |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评标专家资格,或涂改、伪造专家聘书的 |
-20 |
||
|
2 |
因工作单位变动(含兼职、辞职),三个月内未告知的 |
-5 |
||
|
3 |
未如实填报回避单位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20 |
||
|
4 |
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
-20 |
||
|
5 |
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的 |
-20 |
||
|
6 |
拒绝配合招标人处理评标结果异议投诉、复议、复评和协助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等法定义务的 |
-10 |
||
|
7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的 |
-20 |
||
|
8 |
各级抽查、检查、备案中发现评标报告的编写不认真或内容不完整的 |
-3 |
||
|
9 |
各级抽查、检查、备案中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 |
-5 |
||
|
10 |
因评标专家失职或评审错误引起有效投诉的 |
-10 |
||
|
11 |
各级抽查、检查、备案中发现评委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20 |
||
|
12 |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且被通报的(不良行为指与本办法的《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动态考评评分表》中计分标准扣10分及以上的条款类型一致的行为) |
-20 |
||
|
13 |
无故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或继续教育培训的 |
-10 |
||
|
14 |
专家资格暂停期间,继续以评标专家身份接受邀请参加评标的 |
-20 |
||
|
15 |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20 |
||
|
16 |
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相互勾结,徇私舞弊,谋取利益等影响评标结果公平公正性,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20 |
||
|
17 |
有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 |
||
|
18 |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 |
5 |
||
|
19 |
参加评标被当地或者异地监督管理部门公告表扬的 |
10 |
||
|
20 |
在评标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
10 |
||
|
21 |
主动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陪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10 |
||
|
22 |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
10 |
||
|
未尽情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酌情计分。 | ||||
|
计 分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