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物改字〔2020〕27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维修资金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认真遵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内容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与《条例》不一致的,按《条例》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2日
(网络传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支付其代垫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前已交付使用的物业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公共收益应当优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转移。
第八十七条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