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叶城项目5#楼、12#楼、15#楼~18#楼及其地下室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诉
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柳州市北雀路98号
被投诉人1:柳州市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柳州市蟠龙路9号窑埠古镇35栋
被投诉人2: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住所:南宁市金凯路26号建通中心1212室
投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新叶城项目5#楼、12#楼、15#楼~18#楼及其地下室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2021市招标办-217,以下称本项目)的投标,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并依法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于2021年8月10日18:00时给投诉人进行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对招标问题回复函中的回复问题3不满意。根据评标结果公示,其公司的商务标得分(53.75分)明显有误。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列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和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也不一致,其公司不予以认可。商务标评分包括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理性评分两部分,经计算,53.75分只是其公司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式附后),这意味着其公司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理性评分得分为0分,明显不合理。其公司也反复核对了其公司的投标报价材料,其公司填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存在不合理报价。
二、对招标问题回复函中的回复问题1、问题4不满意。回复问题1中所列的“设备配置”的档位分值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其公司不予以认可。另外,在资信评分和技术标评分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独家占优势,尤其是技术标评分,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独家优于其他投标人20-30分,其公司认为有凑分嫌疑,有失公正,损害其公司合法权益。
三、对招标问题回复函中的回复问题6不满意。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3资格审查标准,要求“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无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在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且必须附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并个人承诺严格遵守”。经查询,其公司已列出了三个投标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事实,并提供了证明材料(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可供查询的网址),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根本不去核实情况,只是以“开标现场进行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核验时,以上三个投标人项目经理处于有效、启用状态而接受其投标文件”一句代之。其公司认为:项目经理进行广西建筑业诚信信息核验时处于有效、启用状态并不等同于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同样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不等同于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审查评审。广西诚信库无法监管区外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经理,不能使其诚信信息处于暂停状态,如果只是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处于有效、启用状态来判定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从而使该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审通过,明显不合理。如果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了还是不去核实情况,还是认可这个评标结果,那对区内投标单位而言谈何公平,希望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
被投诉人1(招标人)称:
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核查过评标结果及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没有发现异常,其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称:
其分析了商务标、技术标得分,没有发现异常。技术标是评标专家个人主观打分,其不具备分析投标文件内容优劣的专业能力,只核对分数加减是否有误。
对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情况,其按投诉人提供的网址打不开,经询问涉及的三家投标单位,投标单位表示他们的诚信信息在开标当天是启用状态。
利害关系人称: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公司由于管理混乱,因工作疏忽,在未查明项目经理在广西外是否有在建工程的情况下误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放进标书,不存在隐瞒或虚报行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公司通过广西诚信库查询拟派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区外是否有在建工程情况需进一步核实并回复。
评标委员会称:
一、所有专家均未到过施工现场。
二、招标文件未列出主要设备配置表,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各投标人投入设备的数量进行横向比较独立定档打分,优中选优。
三、招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分标准中主要施工方法这个打分点要求“中”以上档次要有施工现场图片,评审时只要提供施工现场图都予以认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现场图片、渣土运距的设置不合理。
本局查明:
一、新叶城项目商务标由投标报价90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理性评分10分两部分组成,百分制满分100分,调查发现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理性评分均为0分。经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实,新叶城项目为第一个使用2020版电子施工范本综合评估法合格制方法的项目,由于系统原因导致在计算商务标得分时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经确认十一家进入详评的投标单位商务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理性评分”得分均为10分满分,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名。
二、评标办法的“主要设备配置”评审项为主观评审,无具体的评判标准。
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方法”评审标准中,“中”以上等次均要求提供施工现场图片,但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施工现场图片的定义。投诉人认为项目还没有施工,无法提供施工现场图片,而且本项目是暗标,提供其他项目施工现场图片会涉及标识问题,他们理解的施工现场图片是工序图,技术标中放了钢筋绑扎等一些施工现场工序图。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现场图片的理解不一,7位专家中的4位专家以此为评审侧重点,另外3位专家觉得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现场图片作为“中”等次及以上要求这个评审点不合理,评标的时候综合考虑折中打分。本项目所有评委均未到过施工现场,无法辨别投标单位技术标附的施工现场图片是否为本项目现场图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现场图片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在施工现场图片定义不明确的前提下,只能凭主观臆断打分,该评分项对投标人不公平。
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方法”评审标准中,“中”以上等次均要求“各主要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本次招标范围不包含燃气工程、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也未要求中标人提供燃气工程、绿化工程两部分的总包管理服务,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技术标文件对本次招标不涉及的燃气工程、绿化工程编写了具体的施工方案,不符合项目实际,除1位专家外其余专家均给了“优”的等次20分满分,与评标办法规定的要求不符。
三、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中标大雁塔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经理:何少波),该项目于2021年7月15日竣工。至新叶城项目开标时,大雁塔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新叶城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何少波仍有在建工程。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中标郑州金岱科创城项目基础设施一期文治路(南三环-鼎城街)、鼎盛街(紫辰路-文德路)综合提升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刘鹏宇)。至新叶城项目开标时,郑州金岱科创城项目未变更项目经理,新叶城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刘鹏宇有在建工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中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医院两江分院施工项目(项目经理:熊明),直至新叶城项目投诉调查结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新叶城项目拟派项目经理熊明有在建工程及是否变更的情况予以书面回复说明,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qggzy.com/)公示的信息认定新叶城项目拟派项目经理熊明有在建工程。
以上三家投标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1.4.1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作为项目经理)的要求,应当否决。
综上,本局认为:
一、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图片定义不明确,技术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现场图片及渣土运距的规定不合理;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二、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核验状态均为有效,目前诚信库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仅能核查项目经理在广西区内在建工程情况,由于投标人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对称,将在区外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拟派到新叶城项目中。
根据《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第八条第二点第一款规定扣2分。
三、评标专家罗千山、骆建华、罗辉全、周国恩在本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绿化工程的情况下给了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施工方法满分,未认真核实本项目招标范围;在招标文件的“施工现场图片”评审因素定义不明的情况,以此作为评审依据对投标人进行差别打分,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按照《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柳建管字〔2020〕78号)附件1“一标一评”动态考评评分表第32点规定扣10分。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公地址:柳州市海关路7号),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网络传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