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的举报处理决定书
举报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10-4、10-5、10-7
被举报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招标人)
地址:广西柳州市海关路23号
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2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天鉴)》合同;2024年3月7日,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私自更换该项目招标代理,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举报至我局。情况如下:
举报人称:
举报事项一:被举报人擅自在《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天鉴)》合同未到期时,另外与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该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举报事项二:举报人前期已得到被举报人授权并到监管部门备案,但因缺少资料,且被举报人未补交,项目未能备案成功。且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更换招投标代理机构,请求暂停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招投标活动,严肃查处该行为。
被举报人(招标人)陈述和申辩:
举报事项一:2023年4月,被举报人在推进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建设过程中核查发现,与举报人签订合同的项目“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未取得广西电网公司的立项批复。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与举报人中标的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不是同一项目。
举报事项二:《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天鉴)》合同中条款7.2.1约定“甲方在每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开始前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根据每次项目委托提供相应服务……”。明确了只有招标人就具体项目向招标代理出具书面委托书后,招标代理才能按照该委托开展正式的招标代理工作,但被举报人后续未向举报人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未得到被举报人授权。
被举报人在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中发布“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信息,且在此招标过程中未收到举报人的质疑和投诉。
二、调查情况
举报事项一:经查,被举报人为加快项目进度,在没有取得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批文时,组织了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举报人中标了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被举报人陈述“在建管中心备案的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与举报人中标的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不是同一项目”。
综上,我局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与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完全一致,故未能判定被举报人重复委托。
举报事项二:经查,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于2023年4月6日被提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审核,此过程中,被举报人从未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开展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代理工作,根据合同条款7.2.1约定“甲方在每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开始前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根据每次项目委托提供相应服务……”,被举报人不认可举报人得到了项目授权。2023年11月,被举报人在中国南方电网阳光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中发布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广西德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在此招标过程中未收到举报人的质疑和投诉。
综上,我局认为被举报人委托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代理工作属于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被举报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举报人所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故我局决定对举报人“暂停柳州供电局输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要求予以驳回。
(二)根据《柳州供电局新输变检用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天鉴)》第11.2条约定,建议双方按合同约定方式妥善解决纠纷,若不能妥善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公地址:柳州市海关路7号),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