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黎宁等12名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南大队查获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的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南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相关违法目录附后)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