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钟文全等35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查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催告、公告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吊销钟文全等35人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满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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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警官 联系电话:0772-2826767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