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格督促旅馆业落实“五必须”要求,自3月份起,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组织城南、城北、四排及江口等派出所警力,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馆业治安大整治专项行动。

行动期间,警务人员围绕入住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情况报告等重点环节,对县五里亭、汽车站、广场附近等人流密集的旅馆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排查整治旅馆业内是否存在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开展打击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针对宾馆存在“一证多住”、未按“五必须”要求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此次检查,该大队依法从重处罚了12家次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及严重治安隐患的旅馆,有力打击旅馆业违法违规现象,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鹿寨县社会治安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什么是“五必须”?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法 律 延 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