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住维字〔2021〕11号
关于开展柳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
归集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柳江区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我中心受权开展柳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柳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工作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发〔2016〕59号)、《关于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建房字〔2016〕2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归集范围
柳江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二、交存标准
(一)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情况,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2021年3月29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且房屋未交付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再向购房人收取代垫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更名手续。
(二)2021年3月29日后办理销售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销售手续前以幢为单位预交。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其代垫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更名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一)建设银行
(二)工商银行
(三)交通银行
(四)柳州银行
(五)农业银行
(六)浦发银行
(七)光大银行
(八)中国银行
五、联系方式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柳州市八一路77号
电话:0772-2810238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