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方式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9〕1050号),我局拟订了《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建议。信函地址: 柳州市八一路77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邮编:5450
001传真:2821507 电子邮件:lzzjjszgyk@163.
com联系人:韦福轩 联系电话:2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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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
稿
)
公开方式:主
动
公
开
附件 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
价水费征收及使用管
理办法 (征求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节水减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厅转发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方式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9〕1050号)和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柳发改函字〔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
居民用水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定额用水指用水量超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本办法所称用水单位指非居民用水单位。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户指纳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
居
民用水户。 第二章 超定额累进
加价水费征收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等,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及城市节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纳入超定额管理的非
居民用水户。以下用户暂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
等公共用水。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计划指标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定,超定额用水单位名单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公布,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代收上缴
市本级财政。第六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水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等实际情况,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到各计划用水户,按季度实施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递交城市供
水主管部门。我市用水定额标准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对于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未覆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对于国家、自治区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近三年平均用水量(用水不满三年的,参考其最近用水年限的平均用水量)并结合生产、经营等实
际情况核定。第七条 计划用水户收到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后,自行将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分配到每个季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作为超定额用水考核依据。未及时反馈的,默认以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作
为考核依据。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
定用水指标。第八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单位名单及征收金额,并在官方网
站进行公布。第九条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准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和各种附加。(一)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在定额范围内,或超用水定额未达到10%(含本数)的,按基
准水价计收。(二)用水量超定额10%-30%(含本数)的,超出定额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
.5倍收取。(三)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超出定额30%以内部分(含本数)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出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
的2倍计收。第十条 供水企业按照公布的超定额用水单位名单征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并将征收情况报送市本级财政。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单
独开票计收。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的,应主动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申报,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计划用水指标调
整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城市节水管
理部门审核。(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
定额用水的;(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
表而估表的;(三)公共
福利性用水;(四)其他经认定符合
减免的情形。第十三条 因大型活动、建筑施工等需要增加临时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应提前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因未及时申报造成超定额用水而产生的加价水费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
不予减免。 第三章 超定额累进
加价水费使用第十四条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量提升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
进行奖励等。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量提升等专项资金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由供水企业自行根据上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情况在次年向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部门申请,经市本级财政
审
核后拨付。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管理部
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资金征收和使用具
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