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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02 1.9k 阅读 469 点赞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实际,现就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经申请获得批准缓缴的企业,其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申办流程:申请企业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补缴方案,交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均可办理)审核批准。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暂缓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在暂缓期限内,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申办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借款人携本人身份证到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均可办理)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已获得批准的,申请暂缓还贷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非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

2)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明;

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证明;

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从事受疫情影响相关工作的行业证明或失业证明等佐证材料。

(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商业贷款部分仍需遵守发放贷款银行的规定。

(三)暂缓还款期满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

三、加大支持租房提取公积金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次数。

在未达到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由原来一年仅限提取一次变更为可一次或多次提取,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1231日。     

附件: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还贷申请表。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531


附件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单 位 全 称


单位代码


申请项目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经济困难,现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

申请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单位承诺

   我单位承诺在    年 月 日前补缴全部缓缴金额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               审批人: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在报送本表的同时,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补缴方案;

2.本表一式两份,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申请表

委贷银行


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申请暂缓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申请期限自申请获批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

提交材料

£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获中心批准

£身份证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

£身份证,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

£  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

£身份证,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明

£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身份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证明

£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

£单位职工: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佐证材料(从事受疫情影响相关工作的行业证明、失业证明等)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                       审批人: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受理范围为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表一式两份,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各执一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