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柳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按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压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三、规范管理流程
(一)有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
1.申报登记
装修人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申报登记表可参考附件2)。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管理单位应对装饰装修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如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管理规约,或者按规定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情况,管理单位不予以办理登记并及时制止装饰装修活动,督促装修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如存在涉及变动、拆改房屋结构,管理单位无法判断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原则,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装修人对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且双方经过协商后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县区(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柳州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进一步核实。
管理单位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登记情况(可参考附件4)。
2.签订协议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配合提供装修人所在楼栋竣工图纸供装修人查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可参考附件3);
(7)违约责任;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3.现场巡查
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严格落实巡查、劝阻、制止、建档等工作职责,加强对进场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管理单位“吹哨人”和“守夜人”作用,在住宅装饰装修期间,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可参考附件5)。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单位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报告可参考附件6)。有关部门接到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后,依法处理。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特别是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及时整改。管理单位要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直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完工复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完工后,装修人向管理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可参考附件7),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复查。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整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复查符合要求的,管理单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完工情况(可参考附件8)。
(二)无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
对于无管理单位的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装修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有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明确禁止行为
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新区)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各监管部门职责,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对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分门别类完善相应的执法处置流程,形成执法闭环体系。加强执法力度,特别对于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于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装饰装修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各县区(新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辖区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工作指导,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聚焦“住改商”、人员密集、违规拆改、违规扩建等容易造成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重大安全隐患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切实加强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六、做好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管理单位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尽快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的责任。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媒体、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宣传。大力宣传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对于违法装修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装修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柳建房字﹝2014﹞1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流程图(参考)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参考)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书(参考)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申报情况报告(参考)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巡查记录表(参考)
6.关于移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涉嫌违法线索情况的报告(参考)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完工报告(参考)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完工复查情况报告(参考)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